合约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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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富时中国25指数期货合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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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金期货合约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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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生指数期货合同细则 |
| 更新日期: 2008年05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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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 关 指 数 |
恒 生 指 数(由 恒 指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编 纂 , 计 算 及 发 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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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同 乘 数 |
每 指 数 点 港 币 $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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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同 月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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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 月 , 下 月 , 及 之 后 的 两 个 季 月(季 月 指 三 月、六 月、九 月 及 十 二 月) |
最 低 价 格 波 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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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个 指 数 点 |
最 高 价 格 波 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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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立 约 成 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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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结算公司登记的恒生指数期货合同的价格(以完整指数点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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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 约 价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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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 约 成 价 乘 以 乘 数 |
| 持 仓 限 额 |
无论长仓或短仓,以恒生指数期货、 恒生指数期权、 小型恒生指数期货及小型恒生指数期权所有合同月份持仓合共delta
10,000为限,并且在任何情况下, 小型恒生指数期货或小型恒生指数期权的长仓或短仓都不能超过delta 2,000,计算持仓限额时,每张小型恒生指数期货的仓位delta
为 0.2,而每张小型恒生指数期权的仓位 delta 则为相关恒生指数期权行使价之五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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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 量 未 平 仓 合 同 |
每一交易所参与者的公司户口,任何一个合同月份, 未平仓合同达500 张便须呈报;及交易所参与者的每一客户户口
, 任何一个合同月份,未平仓合同达500张便须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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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市 前 时 段
(香 港 时 间) |
上 午 九 时 十 五 分 至 上 午 九 时 四 十 五 分 及
下 午 二 时 正 至 二 时 三 十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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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 易 时 间
(香 港 时 间) |
上 午 九 时 四 十 五 分 至 中 午 十 二 时 三 十 分 及
下 午 二 时 三 十 分 至 下 午 四 时 三 十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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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后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香 港 时 间) |
上 午 九 时 四 十 五 分 至 中 午 十 二 时 三 十 分 及
下 午 二 时 三 十 分 至 下 午 四 时 正#
#如现货市场的收市时间有所更改 , 期货市场的收市时间将根据现货市场收市时间的改变而自动作出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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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 易 方 法 |
电 子 自 动 化 交 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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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 后 结 算 日 |
最 后 交 易 日 之 后 的 第 一 个 营 业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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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 算 方 法 |
以 现 金 结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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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 后 交 易 日 |
该 月 最 后 第 二 个 营 业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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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 后 结 算 价 |
恒生指数期货合同最后结算价由结算公司决 定,并采用在最后交易日由恒指服务有限公 司编纂* 、 计算及发放的恒生指数每五分钟 所报指数点的平均数为依归,下调至最接近 的整数指数点*, 在个别情况下, 交易所行 政总裁有权根据买卖股票指数期货合同的法 规决定最后结算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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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 易 费 用
(每 张 合 同 单 边 计) |
交 易 所 费 用 港 币 $10.00
以上费用不时作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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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 费
(每 张 合 同 单 边 计) |
| 证监会征费 | 港币$0.80 |
| 投资者赔偿征费 | 港币$0.50 |
证监会征费及投资者赔偿征费的比率或数额将不时根据条例订定。上述数额只供参考,并会因应当时条例所订的数额而改变 。 根据证券及期货 (投资者赔偿 - 征费) 规则第25条下刊登的豁免公告生效期间,投资者赔偿征费将不用支付。交易所参与者将接到豁免公告 (及终止豁免公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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佣 金
(每 张 合 同 单 边 计) |
商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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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与 恒 生 指 数 期 权 合 同 相 同 |
| 注? |
恒生指数期货及小型恒生指数期货之合同可以互相对消 , 根据结算所法规,恒生指数期货及小型恒生指数期货合同之公司及庄家盘将自动互相对消,而客盘则可能被互相对消平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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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生指数期权合同细则 |
| 更新日期: 2008年05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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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同 乘 数 |
每 指 数 点 港 币 $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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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同 月 份 |
( 短 期 期 权 ) 现 月 , 下 两 个 月 及 之 后 的 三 个 季 月
( 季 月 指 三 月 , 六 月 , 九 月 , 十 二 月 ) 及 ( 长 期 期 权 ) 之 后 五 个 六 月 和 十 二 月 ( 参 阅 注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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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 易 时 间
(香 港 时 间) |
上 午 九 时 四 十 五 分 至 中 午 十 二 时 三 十 分 及
下 午 二 时 三 十 分 至 下 午 四 时 三 十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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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同 到 期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香 港 时 间) |
上 午 九 时 四 十 五 分 至 中 午 十 二 时 三 十 分 及
下 午 二 时 三 十 分 至 下 午 四 时 正#
# 如现货市场的收市时间有所更改 ,期货市场的收市时间将根据现货市场收市时间的改变而自动作出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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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 易 方 法 |
电 子 自 动 化 交 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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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同 到 期 日 |
该 月 最 后 第 二 个 营 业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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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 权 金 |
以 完 整 指 数 点 报 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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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 约 价 值 |
期 权 金 乘 以 合 同 乘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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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 使 价 |
行使价根据以下准则订定:
| 指数点 | 行使价分隔 |
| (短期期权) |
| 二千点以下 | 五十点 |
| 二千点或以上但低于八千点 | 一百点 |
| 八千点或以上 | 二百点 |
| (长期期权) |
| 四千点以下 | 一百点 |
| 四千点或以上但低于八千点 | 二百点 |
八千点或以上但 低于一万二千点 |
四百点 |
一万二千点或以上但 低于一万五千点 | 六百点 |
一万五千点或以上但 低于一万九千点 | 八百点 |
| 一万九千点或以上 | 一千点 |
在任何一个交易日,新的连续行使价会被设定或加入短期期权合同内(距离到期日只有五天或以内的现货合同除外),令到在任何情况下都有行使价比等价行
使价高至少百分之十、一个等价行使价及有行使价比等价行使价低至少百分之十,根据结算所法规所规定,在指定月份的任何一个交易日,短期期权的等价期权会根
据上一个交易日的恒指期货收市价而设定:
i. 到期日前的任何一天,以现月合同为依归 ii. 在到期日或之后的任何一天,以下月合同为依归
这些收市价会被调整至最接近的行使价,假如收市价是在两个行使价格中间,收市价会被下调至较低的行使价。
长期期权行使价的设定和加入与短期恒指期权的方式类似,不同的是长期期权在任何时候都必须有行使价比等价行使价高百分之二十、一个等价行使价及有行使价比等
价行使价低百分之二十,根据等价行使价上下百分之二十计算的数值会被调整至最接近的行使价,假如数值刚巧在两个行使价的中间,则会被下调至较低的行使价。
无论是短期或长期期权,行政总裁在咨询证监会后,有权随时决定其它暂时的行使价分隔,此外,董事局在咨询证监会后,亦有权随时决定其它的行使价分隔,交易所保留在任何时候加入及删除现有行使价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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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 使 方 式 (欧 式) |
只 可 在 合 同 到 期 时 行 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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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 使 时 的 结 算 |
以 现 金 结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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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 后 结 算 日 |
合 同 到 期 日 之 后 第 一 个 营 业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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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 算 价 |
恒生指数期权合同的最后结算价由结算公司决定,并采用在到期日由恒指服务有限公司编纂* 、 计算及发放的恒生指数每五分钟所报指数点的平均数为依归 , 下调至最接近的整数指数点,在个别情况下,交易所行政总裁有权根据买卖股票指数期权合同的法规决定结算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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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 仓 限 额 |
无论长仓或短仓,以恒生指数期货、恒生指数
期权 、 小型恒生指数期货及小型恒生指数期权所有合同月份持仓合共delta10, 000
为限 , 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小型恒生指数期货或小型恒生指数期权的长仓或短仓都不能超过delta
2, 000, 计算持仓限额时,每张小型恒生指数期货的仓位delta为 0.2, 而每张小型恒生指数期权的仓位delta则为相关恒生指数期权行使价之五分
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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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 量 未 平 仓 合 同 |
每一交易所参与者的公司户口,任何一个系列,未平仓合同达500张便须呈报;及
交易所参与者的每一客户户口,任何一个系列,未平仓合同达500张便须呈报
|
| 最 低 价 格 波 幅 |
一 个 指 数 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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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 易 费 用
(每 张 合 同 单 边 计) |
交 易 所 费 用 港 币 $10.00
以上费用不时作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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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 费
(每 张 合 同 单 边 计) |
证 监 会 征 费 港 币 $0.80 投资者赔偿征费 港 币 $0.50
证监会征费及投资者赔偿征费的比率或数额将不时根据条例订定。 上述数额只供参考, 并会因应当时条例所订的数额而改变。根据证券及期货
(投资者赔偿 - 征费) 规则第25条下刊登的豁免公告生效期间,投资者赔偿征费将不用支付。交易所参与者将接到豁免公告
(及终止豁免公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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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微 值 交 易 |
无须支付交易所费用。 须支付证监会征费及投资者赔偿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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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 使 费 |
每张期权合同在到期日被行使时,必须缴付港币$10.00的行使费用。未被行使的期权合同,因无价值而不需缴付行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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佣 金
(每 张 合 同 单 边 计) |
商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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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 一 |
当六月份及十二月份合同到期日之后,一个为期三年半的新长期期权便会推 出,行使价会根据合同细则内《行使价》一栏所述而设定 |
| 注 二 |
恒生指数期权及小型恒生指数期权之合同可以互相对消,根据结算所法规,恒生指数期权及小型恒生指数期权合同之公司及庄家盘将自动互相对消,而客盘则可能被互相对消平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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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恒生指数期货合同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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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8年05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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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同 乘 数 |
每 指 数 点 港 币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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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同 月 份 |
现 月 , 下 月 , 及 之 后 的 两 个 季 月(季 月 指 三 月、六 月、九 月 及 十 二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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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 低 价 格 波 幅 |
一 个 指 数 点
|
| 最 高 价 格 波 幅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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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 约 成 价 |
在 结 算 公 司 登 记 的 小 型 恒 生 指 数 期 货 合 同 的 价 格 (以 完 整 指 数 点 计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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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 约 价 值 |
立 约 成 价 乘 以 合 同 乘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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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 仓 限 额 |
无论长仓或短仓,
以小型恒生指数期货、 恒 生指数期货、恒生指数期权及小型恒生指数期权所有合同月份持仓合恒生指数期权及小型恒生指数期权所有合同月份持仓合共delta10,000
为限,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小型恒生指数期货或小型恒生指数期权的长仓或短仓都不能超过delta 2,000,计算持仓限额时,每张小型恒生指数期货的仓位delta为
0.2 ,而每张小型恒生指数期权的仓位delta则为相关恒生指数期权行使价之五分之一
|
| 大 量 未 平 仓 合 同 |
每一交易所参与者的公司户口,任何一个合同月份, 未平仓合同达 2,500 张便须呈报;及
交易所参与者的每一客户户口,任何一个合同月份,未平仓合同达 2,500 张便须呈报
|
开 市 前 时 段 (香 港 时 间) |
上 午 九 时 十 五 分 至 上 午 九 时 四 十 五 分 及 下 午 二 时 正 至 二 时 三 十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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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 易 时 间 (香 港 时 间) |
上 午 九 时 四 十 五 分 至 中 午 十 二 时 三 十 分 及 下 午 二 时 三 十 分 至 下 午 四 时 三 十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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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后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香 港 时 间) |
上 午 九 时 四 十 五 分 至 中 午 十 二 时 三 十 分 及 下 午 二 时 三 十 分 至 下 午 四 时 正#
# 如 现 货 市 场 的 收 市 时 间 有 所 更 改 , 期 货 市 场 的 收 市 时 间 将 根 据 现 货 市 场 收 市 时 间 的 改 变 而 自 动 作 出 相 应 调 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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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 易 方 法 |
电 子 自 动 化 交 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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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 后 结 算 日 |
最 后 交 易 日 之 后 的 第 一 个 营 业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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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 算 方 法 |
以 现 金 结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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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 后 交 易 日 |
该 月 最 后 第 二 个 营 业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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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 后 结 算 价 |
小型恒生指数期货合同的最后结算价由结算公司决定 ,
并采用在最后交易日由恒指服务有限公司编纂*,计算及发放的恒生指数每五分钟所报指数点的平均数为依归 ,下调至最接近的整数指数点,在个别情况下, 交易所行政总裁有权根据买卖股票指数期货合同的法规决定最后
结算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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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 易 费 用
(每 张 合 同 单 边 计) |
以上费用不时作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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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 费
(每 张 合 同 单 边 计) |
| 证监会征费 | 港币$0.16 |
| 投资者赔偿征费 | 港币$0.10 |
证监会征费及投资者赔偿征费的比率或数额将不时根据条例订定。 上述数额只供参考,并会因应当时条例所订的数额而改变。 根据证券及期货
(投资者赔偿 - 征费) 规则第25条下刊登的豁免公告生效期间,投资者赔偿征费将不用支付。 交易所参与者将接到豁免公告
(及终止豁免公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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佣 金
(每 张 合 同 单 边 计) |
商 议 |
|
|
| 注 一 |
小型恒生指数期货及恒生指数期货之合同可以互相对消,根据结算所法规,小型恒生指数期货及恒生指数
期货合同之公司及庄家盘将自动互相对消,而客盘则可能被互相对消平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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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恒生指数期权合同细则 |
| 更新日期: 2008年05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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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同 乘 数 |
每 指 数 点 港 币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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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同 月 份 |
现月,下月,及之后的两个季月(季月指三月、六月、九月及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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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时间 (香港时间) |
上午九时四十五分至中午十二时三十分及 下午二时三十分至下午四时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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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日的交易时间 (香港时间) |
上午九时四十五分至中午十二时三十分及 下午二时三十分至下午四时正#
# 如现货市场的收市时间有所更改,期货市场的收市时间将根据现货市场收市时间的改变而自动作出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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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方法 |
电子自动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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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到期日 |
该月最后第二个营业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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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权金 |
以 完 整 指 数 点 报 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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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约价值 |
期权金乘以合同乘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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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 使 价 |
行使价根据以下准则订定: 指数点
行使价分隔 二千点以下
五十点 二千点或以上但低于八千点 一百点 八
千点或以上
二百点 在任何一个交易日,新的连续行使价会被设定或加入期权合同内 ( 距离到期日只有五天或以内的现货合同除外),令到任何情况下都有行使价比等价行使
价高至少百分之十、一个等价行使价及有行使价比等价行使价低至少百分之十,根据结算所法规所规定,在指定月份的任何一个交易日,期权的等价期权会根据上一
个交易日的小型恒指期货收市价而设定:
i) 到期日前的任何一天,以现月合同为依归; ii) 在到期日或之后的任何一天,以下月合同为依归。
这些收市价会被调整
至最接近的行使价,假如收市价是在两个行使价的中间 , 收市价会被下调至较低的行使价。行政总裁在咨询证监会后,有权随时决定其它暂时的行使价的分隔,此
外,董事局在咨询证监会后,亦有权随时决定其它暂时的行使价的分隔,交易所保留在任何时候加入及删除现有行使价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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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方式
(欧式) |
只可在合同到期时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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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使时的结算 |
以现金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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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结算日 |
合同到期日之后第一个营业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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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算价 |
小型恒生指数期权合同的最后结算价由结算公司决定,并采用在到期日由恒指服务有限公司编纂* 、 计算及发放的恒生指数每五分钟所报指数点的平均数为依归,下调至最接近的整数指数点,在个别情况下,交易所行政总裁有权根据买卖股票指数期权合同的法规决定结算价
|
| 持仓限额 |
无论长仓或短仓,以恒生指数期货、恒生指数期权、小型恒生指数期货及小型恒生指数期权所有合同月份持仓合共delta 10,000 为限,并且在任何情况下, 小型恒生指数期货或小型恒生指数期权的长仓或短仓都不能超过delta
2,000,计算持仓限额时,每张小型恒生指数期货的仓位 delta 为 0.2 , 而每张小型恒生指数期权的仓位
delta 则为相关恒生指数期权行使价之五分 之一
|
| 大量未平仓合同 |
每一交易所参与者的公司户口,任何一个系列,未平仓合同达 2,500 张便须呈报;及
交易所参与者的每一客户户口,任何一个系列,未平仓合同达 2,500 张便须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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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价格波幅 |
一个指数点 |
交易费用
(每 张 合 同 单 边 计) |
交 易 所 费 用 港 币 $2.00
以上费用不时作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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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费
(每 张 合 同 单 边 计) |
证 监 会 征 费 港 币 $0.16 投资者赔偿征费 港 币 $0.10
证 监会征费及投资者赔偿征费的比率或数额将不时根据条例订定。 上述数额只供参考,并会因应当时条例所订的数额而改变。
根据证券及期货 ( 投资者赔偿 - 征费 ) 规则第25条下刊登的豁免公告生效期间,投资者赔偿征费将不用支付。
交易所参与者将接到豁免公告 (及终止豁免公告)的通知。
|
| 微值交易 |
无须支付交易所费用。 须支付证监会征费及投资者赔偿征费。
|
| 行 使 费 |
每张期权合同在到期日被行使时,必须缴付港币 $2.00 的行使费用。未被行使的期权合同,因无价值而不需缴付行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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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佣 金 |
商 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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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 |
小型恒生指数期权及恒生指数期权之合同可以互相对消,根据结算所法规,小型恒生指数期权及恒生指数期权合同之公司及庄家盘将自动互相对消,而客盘则可能被互相对消平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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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股指数期货合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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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 2008年0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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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同 乘 数 |
每 指 数 点 港 币 $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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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同 月 份 |
现 月 , 下 月 , 及 之 后 的 两 个 季 月(季 月 指 三 月、六 月、九 月 及 十 二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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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低 价 格 波 幅 |
一 个 指 数 点
|
|
最 高 价 格 波 幅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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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 约 成 价 |
在 结 算 公 司 登 记 的 恒 生 中 国 企 业 指数 期 货 合 同 的 价 格 (以完整指数点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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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 约 价 值 |
立 约 成 价 乘 以 合 同 乘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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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 仓 限 额 |
每 一 交 易 所 参 与 者 的 公 司 户 口 , 任 何 一 个合 同 月 份 ,未 平 仓合 同 6,000 张 为 限 ;及
交 易 所 参 与 者 的 每 一 客 户户 口 ,任 何 一 个 合 同 月 份 ,未 平 仓合 同 6,000 张 为 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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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量 未 平 仓 合 同 |
每 一 交 易 所 参 与 者 的 公 司 户 口,任 何 一 个合 同 月 份 未平 仓 合 同 达 500 张 便 须 呈 报 , 及
交 易 所 参 与 者 的 每 一 客 户 户 口,任 何 一 个合 同 月 份,未 平 仓 合 同 达 500 张 便 须 呈 报。
|
|
交 易 时 间 (香 港 时 间) |
上午九时四十五分至中午十二时三十分(第一节) 及 下午二时三十分至下午四时三十分(第二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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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后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香 港 时 间) |
上午九时四十五分至中午十二时三十分(第一节)
及
下午二时三十分至下午四时正 (第二节)#
# 如现货市场的收市时间有所更改,期货市场的收市时间将根据现货市场收市时间的改变而自动作出相应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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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 易 方 法 |
电 子 自 动 化 交 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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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后 结 算 日 |
最 后 交 易 日 之 后 的 第 一 个 营 业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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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算 方 法 |
以(港元)作 现 金 结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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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后 交 易 日 |
该 月 最 后 第 二 个 营 业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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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后 结 算 价 |
恒生中国企业指数期货合同最后结算价由结算公司决定,并采用在最后交易日由恒指服务有限公司编纂、计算及发放的恒生中国企业指数每五分钟所报指数点的平均数为依归,下调至最接近的整数指数点* ,在个别情况下,交易所行政总裁有权根据买卖股票指数期货合同的法规决定最后结算价
|
|
交 易 费 用
(每 张 合 同 单 边 计) |
交 易 所 费 用 港 币 $3.50
以上费用不时作出修改 |
|
征 费
(每 张 合 同 单 边 计) |
证 监 会 征 费 港 币 $0.80 投资者赔偿征费 港 币 $0.50
证
监会征费及投资者赔偿征费的比率或数额将不时根据条例订定。 上述数额只供参考,并会因应当时条例所订的数额而改变。 根据证券及期货
(投资者赔偿 - 征费 ) 规则第25条下刊登的豁免公告生效期间,投资者赔偿征费将不用支付。交易所参与者将接到豁免公告
(及终止豁免公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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佣 金 |
商 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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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股指数期权合同细则 |
| 更新日期: 2008年05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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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约 乘 数 |
每指数点港币$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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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约 月 份 |
( 短 期 期 权 ) 现月, 下两个月及之后的三个季月 ( 季 月 指 三 月 , 六月 , 九月 , 十二月 ) 及 ( 长 期 期 权 ) 之 后 三个 六月 和 十二月 ( 参 阅 注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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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 易 时 间 (香 港 时 间) |
上午九时四十五分至中午十二时三十分(第一节)及 下午二时三十分至下午四时三十分(第二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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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约 到 期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香 港 时 间) |
上午九时四十五分至中午十二时三十分(第一节)及 下午二时三十分至下午四时正(第二节)#
# 如现货市场的收市时间有所更改,期货市场的收市 时间将根据现货市场收市时间的改变而自动作出相应 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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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 易 方 法 |
电子自动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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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约 到 期 日 |
该月最后第二个营业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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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 权 金 |
以完整指数点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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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 约 价 值 |
期权金乘以合同乘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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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使 价 |
行使价根据以下准则订定:
| 恒生中国企业指数(指数点) | 行使价分隔 |
| (短期期权) |
| 二千点以下 | 五十点 |
| 二千点或以上但低于八千点 | 一百点 |
| 八千点或以上 | 二百点 |
| (长期期权) |
| 四千点以下 | 一百点 |
| 四千点或以上但低于八千点 | 二百点 |
| 八千点或以上但低于一万二千点 | 四百点 |
| 一万二千点或以上但低于一万五千点 | 六百点 |
| 一万五千点或以上但低于一万九千点 | 八百点 |
| 一万九千点或以上 | 一千点 |
在任何一个交易日,新的连续行使价会被设定或加入短期期权合同内距离到期日只有五天或以内的现货合约除外),令到在任何情况下都有行使价比等价行使价高至少百分之十、一个等价行使价及有行使价比等价行使价低至少百分之十,根据结算所法规所规定,在指定月份的任何一个交易日,短期期权的等价期权中国企业指数期货收市价而设定:
i. 到期日前的任何一天,以现月合同为依归 ii. 在到期日或之后的任何一天,以下月合同为依归
这些收市价会被调整至最接近的行使价,假如收市价是在两个行使价格中间,收市价会被下调至较低的行使价。
长期期权行使价的设定和加入与短期恒生中国企业指数期
权的方式类似,不同的是长期期权在任何时候都必须有行
使价比等价行使价高百分之二十、一个等价行使价及有行
使价比等价行使价低百分之二十,根据等价行使价上下百分之二十计算的数值会被调整至最接近的行使价,假如数 值刚巧在两个行使价的中间,则会被下调至较低的行使价。
无论是短期或长期期权,行政总裁在咨询证监会后,有权
随时决定其它暂时的行使价分隔,此外,董事局在咨询证监会后,亦有权随时决定其它的行使价分隔,交易所保留在任何时候加入及删除现有行使价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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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使 方 式 |
欧式期权,只可在合同到期时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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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使 时 的 结 算 |
以港元现金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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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后 结 算 日 |
合同到期日之后第一个营业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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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算 价 |
恒生中国企业指数期权合同的最后结算价由结算公司决定,并采用在到期日恒生中国企业指数每五分钟所报指数点的平均数为依归,下调至最接近的整数指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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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 仓 限 额 |
每一交易所参与者的公司户口,任何一个系列,未平仓合同6,000张为限;及
交易所参与者的每一客户户口,任何一个系列,未平仓合同6,000张为限。
|
|
大 量 未 平 仓 合 约 |
每一交易所参与者的公司户口,任何一个系列, 未平仓合同达 500 张便须呈报; 及
交易所参与者的每一客户户口,任何一个系列, 未平仓合同达 500 张便须呈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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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低 价 格 波 幅 |
一个指数点
|
|
交 易 费 用
(每 张 合 同 单 边 计) |
交 易 所 费 用 港 币 $3.50
以上费用不时作出修改
|
|
征 费
(每 张 合 同 单 边 计) |
证 监 会 征 费 港 币 $0.80 投资者赔偿征费 港 币 $0.50
证监会征费及投资者赔偿征费的比率或数额将不时根据条例订定。上述数额只供参考,并会因应当时条例所订的数额而改变。根据证券及期货 (投资者赔偿 - 征费) 规则第25条下刊登的豁免公告生效期间,投资者赔偿征费将不用支付。交易所参与者将接到豁免公告 (及终止豁免公告)的通知。
|
| 微值交易 |
无须支付交易所费用。 须支付证监会征费及投资者赔偿征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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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使 费 |
每张期权合同在到期日被行使时,必须缴 付港币$3.50的行使费用。未被行使的期权
合同,因无价值而不需缴付行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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佣 金
(每 张 合 同
单 边 计) |
商 议
|
| 注 一 |
当六月份及十二月份合同到期日之后,一个为期两年半的新长期期权便会推 出, 行使价会根据合同细则内《行使价》一栏所述而设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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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H股指数期货合同细则 |
| 更新日期:
2008年05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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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约乘数 |
每指数点港币$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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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约月份 |
现月,下月,及之后的两个季月 (季月指三月、六月、九月及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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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价格波幅 |
一个指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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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价格波幅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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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约成价 |
在结算所登记,以完整指数点计算的小型恒生中国企业指数期货合约的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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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约价值 |
立约成价乘以合约乘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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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仓限额 |
每名交易所参与者就其本身而言,以小型恒生中国企业指数期货、恒生中国企业指数期货及恒生中国企业指数期权所有合约月份持仓合共对冲值12,000张长仓或短仓为限,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小型恒生中国企业指数期货都不能超过合共2,400张的长仓或短仓。就此而言,每张小型恒生中国企业指数期货合约的仓位对冲值为0.2;及
每名交易所参与者的客户而言,以小型恒生中国企业指数期货、恒生中国企业指数期货及恒生中国企业指数期权所有合约月份持仓合共对冲值12,000张长仓或短仓为限,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小型恒生中国企业指数期货在任何时间都不能大于合共2,400张的长仓或短仓。就此而言,每张小型恒生中国企业指数期货合约的仓位对冲值为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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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未平仓合约 |
于任何一个合约月份,每名交易所参与者就其本身账户而言为2,500张未平仓合约;及
于任何一个合约月份,每名客户为2,500张未平仓合约
|
|
交易时间 (香港时间) |
上午九时四十五分至中午十二时三十分(第一节) 下午二时三十分至下午四时三十分(第二节)#
|
|
最后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香港时间) |
上午九时四十五分至中午十二时三十分(第一节) 下午二时三十分至下午四时正(第二节)# #如现货市场的收市时间有所更改,期货市场的收市时间将根据现货市场收市时间的改变而自动作出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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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方法 |
电子自动化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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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结算日 |
最后交易日之后的第一个营业日
|
|
结算方法 |
以(港元)现金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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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交易日 |
紧接合约月份最后营业日之前一个营业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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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结算价 |
小型恒生中国企业指数期货合约最后结算价格由结算所厘定,并采用在最后交易日恒生中国企业指数每五(5)分钟所报指数点的平均数为依归,下调至最接近的整数指数点。在个别情况下,本交易所行政总裁有权根据买卖股票指数期货合约规例厘定最后结算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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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费用
(每张合约单边计) |
以上费用不时作出修改
|
|
征费
(每张合约单边计)
|
| 证监会征费 | 港币$0.16 | | 投资者赔偿征费 | 港币$0.10 |
证监会征费及投资者赔偿征费根据「条例」不时规定的收费率或金额缴付。上列金额仅供参考,并须根据「条例」规定的变更而改动。在根据《证券及期货(投资者赔偿-征费) 规则》第25条公布的豁免通知有效期间,毋须缴付投资者赔偿征费。交易所参与者将相应地获通知有关豁免通知(及其终止)事宜。
|
|
佣金 |
商议
|
| * |
小型恒生中国企业指数期货合约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期货合约是可以互相对销。根据结算所规则,这两类交易所合约的长短仓将自动对销(就公司账户及庄家账户而言)或可进行平仓(就客户账户而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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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富时中国25指数期货合同细则 |
| 更新日期:
2008年05月26日 |
| |
|
合同乘数 |
每指数点港币$50.00*
|
|
合同月份 |
现月,下月,及之后的两个季月 (季月指三月、六月、九月及十二月)
|
|
最低价格波幅 |
一个指数点
|
|
最高价格波幅 |
无
|
|
立约成价 |
在结算公司登记的新华富时中国25指数期货合同的价格(以完整指数点计算)
|
|
立约价值 |
立约成价乘以合同乘数
|
|
持仓限额 |
无论长仓或短仓,以新华富时中国25指数期货及新华富时中国25指数期权所有合同月份持仓合共delta 6,000 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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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量未平仓合同 |
每一交易所参与者的公司户口,任何新华富时中国25指数期货合同月份,未平仓合同达500张便须呈报;及
交易所参与者的每一客户户口,任何新华富时中国25指数期货合同月份未平仓合同达500张便须呈报
|
|
交易时间(香港时间) |
上午九时四十五分至中午十二时三十分(第一节) 下午二时三十分至下午四时三十分(第二节)
|
|
最后交易日的交易时间(香港时间) |
上午九时四十五分至中午十二时三十分(第一节) 下午二时三十分至下午四时正(第二节)# #如现货市场的收市时间有所更改,期货市场的收市时间将根据现货市场收市时间的改变而自动作出相应调整
|
|
交易方法 |
电子自动化交易
|
|
最后结算日 |
最后交易日之后的第一个营业日
|
|
结算方法 |
以(港元)现金结算
|
|
最后交易日 |
该月最后第二个营业日
|
|
最后结算价 |
由结算公司决定,并采用在最后交易日每五分钟所报的新华富时中国25指数的指数点的平均数为依归,下调至最接近的整数指数点*
|
|
交易费用
(每张合同单边计) |
交易所费用
港币$5.00
以上费用不时作出修改
|
|
征费
(每张合同单边计)
|
证 监 会 征
费
港 币 $0.80 投资者赔偿征费 港 币 $0.50
证监会征费及投资者赔偿征费的比率或数额将不时根据条例订定。 上述数额只供参考,并会因应当时条例所订的数额而改变。 根据证券及期货 (投资者赔偿 - 征费) 规则第25条下刊登的豁免公告生效期间,投资者赔偿征费将不用支付。 交易所参与者将接到豁免公告 (及终止豁免公告)的通知。
|
|
佣金 |
商议
|
| * |
与新华富时中国25指数期权合同相同 |
| 注: |
|
| |
新华富时指数有限公司及其特许使用者无任何保荐、保证、销售或推广新华富时中国25指数期货合同,
亦无任何明确或暗示对使用新华富时中国25指数期货所得到的结果作出的保证或陈述的承诺。
新华富时中国25指数的版权唯属新华富时指数有限公司及/或其特许使用者应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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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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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富时中国25指数期权合同细则 |
| 更新日期: 2008年05月26日 |
| |
|
合同乘数 |
每指数点港币$50.00*
|
|
合同月份 |
现月,下两个月,及之后的三个季月 (季月指三月、六月、九月及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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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时间 (香港时间) |
上午九时四十五分至中午十二时三十分(第一节) 下午二时三十分至下午四时三十分(第二节)
|
|
到期日的交易时间 (香港时间) |
上午九时四十五分至中午十二时三十分(第一节) 下午二时三十分至下午四时正(第二节) # # 如现货市场的收市时间有所更改 ,期货市场的收市时间将根据现货市场收市时间的改变而自动作出相应调整
|
|
交易方法 |
电子自动化交易
|
|
到期日 |
该月最后第二个营业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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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权金 |
以完整指数点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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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约价值 |
期权金乘以合同乘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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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使价 |
行使价根据以下准则订定:
| 新华富时中国25指数指数点 | 行使价分隔 |
| 二千点以下 | 五十点 |
| 二千点或以上但低于八千点 | 一百点 |
| 八千点或以上 | 二百点 |
在任何一个交易日,新的连续行使价会被设定或加入期权合同内(距离到期日只有五天或以内的现月合同除外),令到任何情况下都有行使价比等价行使价高
至少百分之十、一个等价行使价及有行使价比等价行使价低至少百分之十,根据结算所法规所规定,在指定月份的任何一个交易日,期权的等价期权会根据上一个交
易日的新华富时中国25指数指数期货收市价而设定:i)到期日前的任何一天,以现月合同为依归;ii)在到期日或之后的任何一天,以下月合同为依归。这些
收市价会被调整至最接近的行使价,假如收市价是在两个行使价的中间,收市价会被下调至较低的行使价。
行政总裁在咨询证监会后,有权随时决定其它暂时的行使价的分隔,此外,董事局在咨询证监会后,亦有权随时决定其它暂时的行使价的分隔,交易所保留在任何时候加入及删除现有行使价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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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使方式 |
欧式期权,只可在合同到期时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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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使时的结算 |
以(港元)现金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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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结算日 |
合同到期日之后第一个营业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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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价 |
由结算公司决定,并采用在到期日每五分钟所报的新华富时中国25指数的指数点的平均数为依归,下调至最接近的整数指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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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仓限额 |
无论长仓或短仓,以新华富时中国25指数期货及新华富时中国25指数期权所有合同月份持仓合共delta 6,000 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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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未平仓合同 |
每一交易所参与者的公司户口,任何新华富时中国25指数期权系列,未平仓合同达500张便须呈报;及
交易所参与者的每一客户户口,任何新华富时中国25指数期权系列未平仓合同达500张便须呈报
|
|
最低价格波幅 |
一个指数点
|
|
交易费用
(每张合同 单边计) |
交易所费用
港币$5.00
以上费用不时作出修改
|
征费
(每张合同 单边计)
|
| 证监会征费 | 港币$0.80 |
| 投资者赔偿征费 | 港币$0.50 |
证监会征费及投资者赔偿征费的比率或数额将不时根据条例订定。上述数额只供参考,并会因应当时条例所订的数额而改变。根据证券及期货 (投资者赔偿 - 征费) 规则第25条下刊登的豁免公告生效期间,投资者赔偿征费将不用支付。交易所参与者将接到豁免公告 (及终止豁免公告)的通知。
|
| 微值交易 |
无须支付交易所费用。 须支付证监会征费及投资者赔偿征费。
|
|
行使费 |
每张期权合同在到期日被行使时,必须缴付港币$5.00的行使费用。未被行使的期权合同,因无价值而不需缴付行使费用。
|
|
佣金 |
商议 |
| * |
与新华富时中国25指数期货合同相同 |
|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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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华富时指数有限公司及其特许使用者无任何保荐、保证、销售或推广新华富时中国25指数期权合同,
亦无任何明确或暗示对使用新华富时中国25指数期权所得到的结果作出的保证或陈述的承诺。新华富时
中国25指数的版权唯属新华富时指数有限公司及/或其特许使用者应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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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生中国
H 股金融行业指数期货合约细则
|
| 更新日期: 2008年05月26日 |
| |
| 相
关 指 数
|
恒生中国
H 股金融行业指数(由 恒 指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编 纂 , 计 算
及 发 放)*
|
| 合
约 乘 数
|
每
指 数 点 港 币 $50.00*
|
合
约 月 份
|
现 月 , 下 月
, 及 之 后 的 两 个 季 月(季
月 指 三 月、六 月、九 月 及
十 二 月)
|
最
低 价 格 波 幅
|
一 个 指 数 点
|
最
高 价 格 波 幅
|
无
|
立
约 成 价
|
在结算公司登记,以完整指数点计算的恒生中国
H
股金融行业指数期货合约的价格
|
立
约 价 值
|
立 约 成 价 乘
以 合 约 乘 数
|
| 持
仓 限 额
|
无论长仓或短仓,以H
股金融行业指数期货所有合约月份持仓合共delta
10,000 为限
|
| 大
量 未 平 仓 合 约
|
每一交易所参与者的公司户口,任何一个合约月份,
未平仓合约达500
张便须呈报;及交易所参与者的每一客户户口
,
任何一个合约月份,未平仓合约达500张便须呈报
|
开
市 前 时 段
(香 港 时 间)
|
上
午 九 时 十 五 分 至 上 午 九
时 四 十 五 分 及
下 午 二 时 正 至 二 时 三 十
分
|
交
易 时 间
(香 港 时 间)
|
上 午 九 时 四 十 五 分 至 中 午 十 二 时 三
十 分 及 下 午 二 时 三 十 分 至 下 午 四 时 三 十 分
|
最
后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香 港 时 间)
|
上
午 九 时 四 十 五 分 至 中 午
十 二 时 三 十 分 及 下 午 二
时 三 十 分 至 下 午 四 时 正#
#如现货市场的收市时间有所更改
,
期货市场的收市时间将根据现货市场收市时间的改变而自动作出相应调整
|
| 交
易 方 法
|
电
子 自 动 化 交 易
|
| 最
后 结 算 日
|
最
后 交 易 日 之 后 的 第 一 个
营 业 日
|
| 结
算 方 法
|
以
现 金 结 算
|
| 最
后 交 易 日
|
该
月 最 后 第 二 个 营 业 日
|
| 最
后 结 算 价
|
恒生中国
H
股金融行业指数期货合约最后结算价由结算公司决定,并采用在最后交易日由恒指服务有限公司编纂* 、 计算及发放的恒生中国
H
股金融行业指数每五分钟所报指数点的平均数为依归,下调至最接近的整数指数点*, 在个别情况下, 交易所行政总裁有权根据买卖股票指数期货合约的法规决定最后结算价
|
交
易 费 用
(每 张 合 约 单 边 计)
|
交 易 所 费 用
港 币 $5.00
以上费用不时作出修改
|
征
费
(每 张 合 约 单 边 计)
|
证
监 会 征 费
港 币 $0.80
投资者赔偿征费
港
币 $0.50
证监会征费及投资者赔偿征费的比率或数额将不时根据条例订定。上述数额只供参考,并会因应当时条例所订的数额而改变 。
根据证券及期货 (投资者赔偿 -
征费) 规则第25条下刊登的豁免公告生效期间,投资者赔偿征费将不用支付。交易所参与者将接到豁免公告
(及终止豁免公告)的通知。
|
佣
金
(每 张 合 约 单 边 计)
|
商
议
|
|
  |
黄金期货合约细则
|
| 更新日期: 2008年10月20日 |
| |
相
关 指 数
|
成色不少于995的黄金
|
合 约 单 位
|
100金衡安士
|
交 易 货 币
|
美元
|
合 约 月 份
|
现货月及下两个历月
|
报 价
|
每金衡安士美元及仙
|
最 低 价 格 波 幅
|
每金衡安士0.1美元
|
立 约 成 价
|
黄金期货合约在结算所登记的价格
|
立 约 价 值
|
立约成价乘合约单位
|
持 仓 限 额
|
无
|
| 大 额 未 平 仓 合 约
|
于任何一个合约月份,每名交易所参与者本身账
户为500 张未平仓合约;及
于任何一个合约月份,每名客户为500 张未平
仓合约
|
交
易 时 间
(香 港 时 间)
|
上 午 八 时 三 十 分 至 下 午 五 时 正
圣诞节前夕、新年前夕及农历新年前夕下午休市,交易时间为上午8时30分至中午12时
|
最 后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香 港 时 间)
|
上 午 八 时 三 十 分 至 下 午 五 时 正
如最后交易日为圣诞节前夕、新年前夕及农历新年前夕,交易时间将于中午12时终止
|
| 交
易 方 法
|
电
子 自 动 化 交 易
|
| 最
后 交 易 日
|
为合约月份第三个最后的香港营业日。如该日非伦敦营业日,最后交易日为前一个伦敦营业日,该日亦须为香港营业日
|
最 后 结 算 日
|
最后交易日后的第一个香港营业日
|
结 算 方 式
|
到期合约以现金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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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算 货 币
|
美元
|
| 最 后 结 算 价
|
伦敦黄金市场定盘有限公司于最后交易日透过伦敦黄金市场协会所发放的上午定盘的每金衡安士黄金的美元价格(数目的第二个小数位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第一个小数位)。在个别情况下,期交所行政总裁有权根据《金属期货合约交易规例》决定最后结算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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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 金 结 算 价 值
|
最后结算价乘以合约单位
|
交 易 费 用
(每张合约单边计)
|
上述费用随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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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 费
(每张合约单边计)
|
证监会征费的比率或数额将不时根据「条例」订定。上述美元数额是「条例」现时所规定金额的美元等值(按由交易所决定的汇率计算,调至最接近的美仙)。根据证券及期货(投资者赔偿-征费)规则第25 条刊登的豁免公告生效期间,投资者赔偿征费将不用支付。交易所参与者将接到豁免公告(及终止豁免公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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佣 金
|
商议
|
注:所有提及伦敦黄金定盘价的内容已经伦敦黄金市场定盘有限公司批准。为释疑起见,该公司完全不涉及可能以其定盘价为参考的相关产品,亦不就这些产品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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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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